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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送达公告登报范本:
****政府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洛阳路34号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地址:青岛市北区商水路16号,联系人:张静,联系电话:0532-84872736)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相关房屋权利人 被征收房屋地址 补偿决定书编号 货币补偿金(元)(货币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方式)
*****原市北区洛阳路34—451号(洛阳路34号544户) 青北补决字〔2016〕154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实行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10个月,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数额为:1、货币补偿金人民币:510161.05元;2、货币补偿奖励费人民币:25508.05元;3、搬迁费人民币:1200元;4、临时过渡补助费人民币:12000元;5、装修补偿费人民币:7800元;上述合计为人民币:556669.1元。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就地新建高层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57.82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安置房屋建筑面积65.01m2—70m2区间范围内选择。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方案》等规定进行结算。同时,根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实行自行临时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补助费人民币36000元、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00元、装修补偿费人民币7800元,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公告登报发布类型:
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
清算公告、合并公告、分立公告
催款公告、拆迁公告、拍卖公告
迁坟公告、法院公告、送达公告
开业公告、破产公告、协查公告
海事公告、招标公告、寻人寻物
冒用声明、致歉公告、免责公告
企业迁址公告、房屋权属转移公告
股权转让公告、解除合同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