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通告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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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云: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管理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王 建(***)、
王 勇(**)、
葛燕才(***)、
闫 龙(***)、
以上13人,因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矿研究并征得工会同意,分别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大过延长处分期三个月、记大过、开除矿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请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王建、王勇、葛燕才到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其他人员回矿上班。逾期未办理或未上班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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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